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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本案财产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5-03-17 点击:227次

    本案财产应如何定性对于举行婚礼时的礼金当属原、被告共同财产。2007年元月17日在举行婚礼时,双方亲属互相给付的礼金属于对原、被告双方个人的增与。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得到的收入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讲,原、被告从这一天开始已是合法婚姻关系。而在举行婚礼时,双方亲属互相给付的礼金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属原、被告共同财产。该财产原、被告均分。

  •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日期:2015-03-17 点击:100次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本案中,除非陈晓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购股票与婚后所购股票的增值有所区分,否则对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难以认定,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前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17 点击:116次

    离婚前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效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 离婚时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
    日期:2015-03-16 点击:224次

    离婚时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是否属夫妻共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日期:2015-03-16 点击:167次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离婚案件必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首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生产生活等原则基础上将财产进行分配。

  •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日期:2015-03-16 点击:159次

    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疑难问题探析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 浅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日期:2015-03-16 点击:160次

    浅析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

  • 财产分割时法院能否依职权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日期:2015-03-14 点击:211次

    财产分割时法院能否依职权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一规定就体现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法院已就房产分割作出了判决,产生了既判力。原、被告虽重新又达成了协议,但协议涉及内容仍为房产分割,与原案属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法院是不能再受理的,否则,就是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日期:2015-03-14 点击:256次

    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本案中涉及的这套房产,确属赵女士与前夫董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其中董先生拥有此房部分的房产。父亲董志让儿子董先生作为买受人,其作为共有人的行为表明,该房产中的部分份额系对儿子董先生的赠与,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董先生有权处分该份额。因此2011年4月二被告父子所签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赵女士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力法院将不予支持。

  •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日期:2015-03-14 点击:584次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仝某与黄某之间是侵权之债,若为李某和仝某的共同债务,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应为仝某的个人债务,黄某只能向仝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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