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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之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二)
    日期:2012-02-07 点击:315次

    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之共同财产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住房紧张,按揭买房、集资房、小产权房层出不穷,作为一般的工作人员由于经济问题往往选择以上三种方式。那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时,由于房屋并没有取得全产权,双方仅仅有居住的权利,并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保留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双方仅享有居住权,可房屋依然不能分割,该如何处置,并没有相应法律解释,法院方面往往采取折中原则处理,即协商让一方取得房屋,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 离婚诉讼中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原则
    日期:2012-02-07 点击:264次

    离婚诉讼中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日期:2012-02-07 点击:224次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日期:2012-02-07 点击:237次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日期:2012-02-07 点击:210次

    离婚律师谈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之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北京离婚律师谈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日期:2012-02-07 点击:151次

    北京离婚律师谈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北京离婚律师浅析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日期:2012-02-07 点击:346次

    北京离婚律师浅析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北京离婚代理律师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日期:2012-02-07 点击:253次

    北京离婚代理律师谈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探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日期:2012-02-07 点击:614次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探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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