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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论夫妻财产制
    日期:2015-04-10 点击:240次

    论夫妻财产制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地台戏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不例外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 离婚诉讼常见财产问题解析
    日期:2015-04-10 点击:135次

    离婚诉讼常见财产问题解析关于约定财产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日期:2015-04-10 点击:163次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始自《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夫妻财产;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者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约定财产制。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5-04-08 点击:211次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此案的执行和异议审查,反映了目前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债务的不正常现象,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不便。只要我们法官能够精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就能够对此类案件得以解决。

  • 目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法律冲突与对策
    日期:2015-04-07 点击:143次

    目前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权处理存在的法律冲突与对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其中又包括合法的债权和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

  •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
    日期:2015-04-07 点击:165次

    民事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认定刍议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权的债务人不参加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夫妻认可的夫妻共同债权存在两种情况,即一种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另一种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无论是真实的夫妻共同债权或者是虚构的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诉讼中,一般只要当事人认可或者当事人有充足理由,根据自认的证据规则,是能够予以认定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

  • 论离婚纠纷案件中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日期:2015-04-03 点击:241次

    论离婚纠纷案件中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在广大农村,很多村民尤其是村干部受陋习、传统陈旧观念影响,存在有错误认识,他们认为离婚后妇女已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属于外人,当然不能再继续承包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妇女离婚后承包地应当收回。一些乡村的村规民约明确规定,离婚后妇女的承包地在土地调整时一律收回。为离婚妇女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重重障碍。而离婚妇女作为弱势群体,根本无力对这些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一些传统陋习作抗争,这也是目前导致离婚妇女不敢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 价值较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
    日期:2015-04-02 点击:221次

    价值较大的一方专用生活用品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 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做法及建议
    日期:2015-04-02 点击:297次

    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做法及建议一方的行为产生的债务推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严格限定在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内。依据家事代理权的构成特征,判断能否成立夫妻关系的共同债务,要看该行为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属于家事代理权范畴的,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若超出家事代理范畴的,则由债权人举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乃至整个家庭都从中受益,夫妻另一方如有异议的,由其对异议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能举证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只能由借款一方归还。

  •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日期:2015-03-26 点击:122次

    谈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债权人主张权利,理应就权利内容负举证责任。如同上所述案例那样,争议的债务往往是出现在夫妻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一方,尤其是负债的配偶方,这让举证成本以及举证难度会大大增加,而且也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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