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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5-04-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汝南县人民法院 关兴颜

案情:被执行人张建与高女1982年结婚,1996年在本县城购买住房一套。2005年张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06年4月5日经本院调解结案,张建分期分批赔偿车主张中经济损失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2006年4月1日本院对张建的一套住房进行了诉讼保全。2007年10月11日张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下落不明,并且2006年4月22日与其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家中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家中债务有张中承担。2008年3月5 日本院拟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张中原妻高女以本院所查封的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讲的很清楚,房屋分给了自己,对张建所欠下的债务没有义务清偿为由,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结论:本院对其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女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院经公开听证,合议庭认为:1、高女提出房屋是其父母购买没有证据证明,理由不成立。2、该房屋系法院查封的房屋,离婚协议无权将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只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协议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法院查封房屋时间在前,离婚时间在后,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3、该笔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4、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一套经评估后,应有房屋价值的一半属于被执行人张建。高女离婚时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高女应按房屋价值的一半承担清偿责任。随依法驳回了高女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都没有向中院申请复议。本院执行法官依据上述生效的裁定对高女的工资进行了冻结。高女对该笔债务心知肚明,自知理亏,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表示愿意替张建代为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和解,高女当庭代为履行完毕。

评析: 此案的执行和异议审查,反映了目前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债务的不正常现象,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不便。只要我们法官能够精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就能够对此类案件得以解决。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关兴颜

82年结婚,1996年在本县城购买住房一套。2005年张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06年4月5日经本院调解结案,张建分期分批赔偿车主张中经济损失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2006年4月1日本院对张建的一套住房进行了诉讼保全。2007年10月11日张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下落不明,并且2006年4月22日与其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家中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家中债务有张中承担。2008年3月5 日本院拟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时,张中原妻高女以本院所查封的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讲的很清楚,房屋分给了自己,对张建所欠下的债务没有义务清偿为由,对法院查封房屋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结论:本院对其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高女向本院提供了离婚证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院经公开听证,合议庭认为:1、高女提出房屋是其父母购买没有证据证明,理由不成立。2、该房屋系法院查封的房屋,离婚协议无权将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只能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协议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法院查封房屋时间在前,离婚时间在后,更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3、该笔债务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应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4、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一套经评估后,应有房屋价值的一半属于被执行人张建。高女离婚时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产权,高女应按房屋价值的一半承担清偿责任。随依法驳回了高女的异议申请。异议当事人都没有向中院申请复议。本院执行法官依据上述生效的裁定对高女的工资进行了冻结。高女对该笔债务心知肚明,自知理亏,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表示愿意替张建代为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和解,高女当庭代为履行完毕。

评析:此案的执行和异议审查,反映了目前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逃避债务的不正常现象,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惑和不便。只要我们法官能够精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诉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就能够对此类案件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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