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然后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二种,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如果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有关于财产约定,或其约定无效,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其法律效力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人和以此所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者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丈夫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本案中的房屋是李和刘共同共有的,如果一方要出售该房屋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第3人为善意第3人。但事实上李趁刘不在家将该房屋卖给王,王也明知道李刘夫妻在闹离婚,刘不知道李要卖房屋,所以王不是善意第3人。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买受人出示过房产证,但并未出示夫妻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此时,很显然,买受人在明知房屋的共有状态情形下仍与一方擅自处分房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即使在已经履行完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依然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善意购房人可否取得产权分析
是否婚后购买的房屋均为共有财产该情况下夫妻双方实际上都参与了按揭(因为,总房款=前期付款+需还的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当然,如果婚后一方以其婚前财产还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当然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浅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在商品房合同买卖纠纷中加入了因欺诈而导致的惩罚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利用优势欺诈购房者,从而导致的巨大的事实不公。那么我们可以推论:在商品房的买卖中,一般的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符合立法本意,只是一个度的问题。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1倍、1.5倍、2倍等,但不能超出《解释》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五种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婚前“按揭”房孳息在离婚时的归属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按揭”房的关键在于“按揭”房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婚前或婚后。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房屋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根据我国关于物权的登记公示效力,购房人真正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购房的时间点。
因按揭导致的房屋归属纠纷应慎重对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产升值空间增大。如果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产,但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向银行支付按揭款,配偶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将这一部分房屋增值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而言显失公平。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评析 婚后购买,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婚后购买,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尚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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