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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怎么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日期:2013-01-21 点击:264次

    怎么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

  • 夫妻双方离婚后,债务应该怎么分担
    日期:2013-01-21 点击:250次

    夫妻双方离婚后,债务应该怎么分担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如何做婚前财产公证
    日期:2013-01-21 点击:227次

    如何做婚前财产公证第一步,做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 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有哪些
    日期:2013-01-16 点击:402次

    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有哪些所有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所有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在自然灾害中灭失的,该物的所有权即不复存在,所有人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煤炭燃烧即是生产中的消耗,房屋倒塌,泥石流摧毁建筑、汽车等都会发生所有权的消灭、丧失,这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 哪些财产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
    日期:2013-01-16 点击:220次

    哪些财产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272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日期:2012-07-31 点击:173次

    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日期:2012-07-31 点击:167次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因为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

  •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日期:2012-07-31 点击:149次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做了原则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点击:312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的规定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获知共有人的共有关系的性质,此种情形下若不使各共有人承担连带义务,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义务的可能,对债权人不利。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何一共有人主张其债权,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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