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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离婚律师财产分割专栏: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共同债务,彩礼返还,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如何认定,离婚分割公司股权问题,婚后个人财产认定,共同债务怎么偿还,离婚彩礼返还,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分割,婚内父母的赠与财产怎么分割,婚内一方继承的财产如何分割,婚内财产投保保险单如何分割,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及离婚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该怎样应对等。

  •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日期:2015-03-25 点击:494次

    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
    日期:2015-03-23 点击:293次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的借条日期虽然在徐某和葛某离婚当日,但庭审查明该借款形成于离婚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虽然约定该债务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系徐某和葛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徐某作为直接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葛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葛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向徐某追偿的权利。

  •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
    日期:2015-03-21 点击:270次

    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及再处理对于原告的限制可以提前至起诉半年之前,按照通常情况,起诉半年之前相对应于离婚诉讼起意时间,该时间至起诉时,夫妻感情基本已经恶化,共同生活或者举债减少,将该期间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较为符合常理,当然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该时间只是估算。据此,原告起诉之前半年之内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此仍然存在例外,如果举债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仍应视为家庭共同债务。作为被告,由于其被动性,可以不受以上时间的影响。

  •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3-21 点击:114次

    买断工龄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

  •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
    日期:2015-03-20 点击:179次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即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即4万元。

  •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5-03-19 点击:124次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日期:2015-03-18 点击:238次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该笔债务应该是被告丈夫个人债务,因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时已经明确表示不要将该借款事情告诉被告,故应该理解为借款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既有约定就要从其约定,并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被告丈夫明确表示该借款不要让其老婆知道,应该是属于个人债务的约定的表现。

  • 保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日期:2015-03-18 点击:139次

    保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所产生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由于保险本身存在的特殊性,保险财产权包括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预期权,其中已缴纳的保费以及所获返利与红利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5-03-18 点击:254次

    本案中的欠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该笔欠款系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崔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该款项不知情、该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梅某和崔某共同偿还;另一种意见则是,李某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崔某对梅某向李某借款之事知情、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梅某自行承担该债务。

  •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问题
    日期:2015-03-17 点击:561次

    从一则案例谈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问题该房虽系共同财产,夫妻均有平等处理权,但该房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是妻子代为处分房产,这时作为买主在交易惯例中谨慎审查的义务要大于一般情况。买主在买房时已经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且已成为植物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不可能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有中间人在场也不足以代替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的意思,买主对此交易存在的风险审查不足,买卖合同无效,买主所交付的房款应由夫妻二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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