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 的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比如本案中的奶粉价格,按照普通的奶粉价格来衡量,不能按照奶粉中最高档的进口奶粉的价格来计算。关于亲子班、幼儿班之类的高昂费用的发生也属于不必要费用,这与孩子适龄之后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不同。法官一般根据对方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
离婚多留“后遗症” 子女权益应注意维护离婚后,双方本应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因为离婚时留下的隐患,又要在法庭上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剑拔弩张,一方面父母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继而又会引发关于探视子女问题等纠纷,另一方面孩子会受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仇视另一方,对本因离婚而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的孩子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离婚后,男女双方尽可能减少积怨,切勿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转移到子女身上。
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就《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后,“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认定,涉及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是否应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以正方观点、理由;反方观点、理由的形式,将与会法官的见解展现给广大读者,希望引起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关于探视权,法律并不仅仅站在父母利益角度设立探视权,将探视权仅视为父母的一种权利是片面的,探视权的行使始终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是说,探视不仅仅是为了维系亲情,更是为了让父母尽关心、照顾、教育的义务。站在子女利益的角度来审视探视权,应当认定探视权的意旨是孩子利益至上,当探视权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父或母之探视权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论探视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有关情况,被执行人对自己的抗辩也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的证据,申请人说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证人也一般都是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言效力很低。在此情况下,孰是孰非难以判断。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母擅自更名不该 父拒付抚养费违法一种意见认为,小詹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黄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为钱新祥,致使詹某拒绝支付子女抚育费,且生效法律文书中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小詹祥,不是钱新祥,所以应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支付抚养费、教育费。
浅析涉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的成因及其解决对策在离婚时,强制要求离婚双方为未成年子女缴纳一定数额的教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保证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时,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和身体健康不受到损害,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突显的问题及对策理顺有关抚养费处理中行为与责任承担的不合理关系,对“必要时”予以明确界定。笔者在本文中对抚养费请求中存在的问题已做了分析,可以看出诉讼中有关抚养费的处理,并没有实际的责任承担者,因为其所指向的对象——受抚养的孩子——是不受其约束的,在“必要时”可随时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予以理顺。对“必要时”做出明确法律界定:以能够维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