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暂时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他)们不想打乱自己暂时的平静,自己不愿见到对方,也不愿子女见到对方,更害怕子女“见异思迁”离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设法淡化对方与子女的亲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探望权也可以称为探视权、探亲权,是指夫妻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利义务人的主体。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判决和执行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被探视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只能不断采取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每次探视中执行法官都要参加,对被探视子女无形中也会造成其心理阴影。
探望权浅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给当事人有更宽泛的选择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保持融洽的关系,同时有利双方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在方式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子女进行短时间的会面,也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将子女带走进行短期的共同的生活并按时送回。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条件地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主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为了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其近亲属在申请探望权时应提供以下证据:①与该子女之间感情融洽;②与该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前曾一起生活过;③该子女适应申请人家庭中的生活习惯;④该子女熟悉中请人家庭中的其他亲属等。
浅析离婚后的子女扶养问题在婚姻法中明确离婚后有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扶养的义务,用扶养义务来代替现行婚姻法中应给予适当帮助的提法。离婚后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基于婚姻的余存效力而形成的法律义务。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标准的确定,以孩子 的必要生活需求为标准,比如本案中的奶粉价格,按照普通的奶粉价格来衡量,不能按照奶粉中最高档的进口奶粉的价格来计算。关于亲子班、幼儿班之类的高昂费用的发生也属于不必要费用,这与孩子适龄之后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不同。法官一般根据对方经济状况、给付能力、意愿行使自由裁量权。
离婚多留“后遗症” 子女权益应注意维护离婚后,双方本应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可是因为离婚时留下的隐患,又要在法庭上为子女抚养问题而剑拔弩张,一方面父母之间关系越来越紧张,继而又会引发关于探视子女问题等纠纷,另一方面孩子会受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一方的影响,而仇视另一方,对本因离婚而得不到完整的父母之爱的孩子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父母离婚,孩子由谁抚养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离婚后,男女双方尽可能减少积怨,切勿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转移到子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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