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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专栏简介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子女抚养栏目:子女抚养,监护权,姓名权,探望权;离婚律师团队针对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下列咨询服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用如何分担,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如何争回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受侵害的法律救济,隔代探望的法律问题,离异后对养子女的抚养纠纷,离异后擅自改孩子姓氏即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离异后再婚生子,子女的继承权问题等有关子女抚养法律纠纷的问题。

  • 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日期:2015-04-19 点击:145次

    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自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直接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 协议放弃抚养费的例外情况之我见
    日期:2015-04-19 点击:182次

    协议放弃抚养费的例外情况之我见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抚育费。对离婚案件中放弃抚养费的协议不但规定可以公力干预,而且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作出放弃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子女在必要时仍可以向不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给付。

  •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日期:2015-04-19 点击:154次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产生探望权问题。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且应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在内。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18 点击:90次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因探望权发生纠纷的夫妻,大多是在离婚时就已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视为“仇”人,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作为自己暂时的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她(他)们不想打乱自己暂时的平静,自己不愿见到对方,也不愿子女见到对方,更害怕子女“见异思迁”离其而去,所以,就想方设法淡化对方与子女的亲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

  •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152次

    对探望权实现的思考探望权也可以称为探视权、探亲权,是指夫妻在离婚之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去关心未成年人子女成长和教育或与其进行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人是指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探望义务人是指离婚后直接带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某些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在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利义务人的主体。

  •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
    日期:2015-04-15 点击:460次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探望权的判决和执行
    日期:2015-04-10 点击:129次

    探望权的判决和执行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被探视子女在未成年之前,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只能不断采取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增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如果每次探视中执行法官都要参加,对被探视子女无形中也会造成其心理阴影。

  • 探望权浅议
    日期:2015-04-08 点击:192次

    探望权浅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给当事人有更宽泛的选择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保持融洽的关系,同时有利双方安排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在方式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与子女进行短时间的会面,也可以约定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将子女带走进行短期的共同的生活并按时送回。

  •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日期:2015-04-08 点击:104次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条件地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主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为了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其近亲属在申请探望权时应提供以下证据:①与该子女之间感情融洽;②与该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前曾一起生活过;③该子女适应申请人家庭中的生活习惯;④该子女熟悉中请人家庭中的其他亲属等。

  • 浅析离婚后的子女扶养问题
    日期:2015-04-07 点击:128次

    浅析离婚后的子女扶养问题在婚姻法中明确离婚后有能力的一方对经济困难的一方有扶养的义务,用扶养义务来代替现行婚姻法中应给予适当帮助的提法。离婚后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基于婚姻的余存效力而形成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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