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
一起因用于攀爬的竹架断裂致使在采摘杨梅的游客跌落骨折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游艇颠簸致乘客受伤 游船公司担责九成赔偿逾12万该公司作为游艇经营者,应当充分预见到游艇在水上行驶过程中,快速行驶或遇风浪时可能导致船体颠簸,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艇行驶中有相应减震等安全防护措施,现该游艇在行驶过程中颠簸导致倪某受伤,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事发时倪某年事已高,且当日其曾听说“风大不好开船”,但此后仍乘坐快艇出游,其自身在乘船时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身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法院依法酌定判决某游船公司对倪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25141.6元,剩余10%的损失13904.62元由倪某自行承担。
烧烤摊违规经营倾倒油污 电瓶车乱入人行道致摔伤小区门外的烧烤摊,本是市民们放松身心、大快朵颐的好去处,但是如果店铺经营者缺乏自律,物业不能妥善规范管理,也会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不便甚至成为安全隐患。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烧烤摊违规经营倾倒油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扫墓摔伤,公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公墓管理方应对墓区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尽到维护、检修义务。即使案涉石柱非公墓方设置,其亦应对该石柱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维护或通知设置人维修的义务。因公墓方未能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对王女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
冬季聚餐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 法院判令商家赔偿损失冬季不少市民会去火锅餐厅聚会就餐,在就餐时应及时采取开窗、开排气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火锅店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主动提醒就餐者注意安全。同时,冬季也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市民朋友非必要不要聚集用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因被告商场的自动扶梯完好,未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且被告商场在自动扶梯区域设置安全提示。事发后,被告商场的工作人员也及时予以救助,并垫付部分医疗费,故该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核算,该商场垫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且已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返还。故可以视为已对王老太作出了一定的补偿。原告王老太某再行主张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男子骑车被超市拱门拉线刮倒 超市如何担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机场场馆、娱乐场所等经常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本案中,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徐某驾驶电动车途径某超市门口时,本身亦未注意安全、文明驾驶,骑车入辅道后,疏于观察拱门拉线,致受伤刮倒,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某超市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超市承担70%责任。经法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二万余元,由被告某超市赔偿70%,即一万余元。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男子KTV醉酒后翻窗户跨护栏坠亡 KTV经营者是否担责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保人员等;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工作,照顾、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至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对于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等情况作出明显的警示提示;对于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否系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身质量缺陷导致的。本案中,绿化工程竣工距离事发仅三年时间,从本院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看,钢结构网板与凉亭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建筑小品,并且面积大、质量重,可以预见一旦倒塌会造成重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违反公园警示近距离观看猕猴 男子受惊吓致摔伤游客在公共场所内游玩时受伤,经营者应否担责?这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森林公园不仅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详细提示了近距离观看猕猴的危险性,还在事发后协助将小陈送医救治,已经尽到了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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