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
儿童在酒店玩客房门锁致伤 酒店是否应担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须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酒店房间门锁是酒店客房的必要设施,其存在本身并非安全隐患,某酒店也无法预计到客人会将手指塞进门锁玩耍而受到伤害,且该门锁完好并未损坏,小铭也未举证证明门锁存在设计或安装等缺陷。现其要求某酒店警示房门门锁存在危险,显然过分苛责,也超出了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酒店行业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老翁摔落防渗渠致死,道路管理人应否担责从现有证据看,两被告人对于老郡之死并无明显的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老郡故意导致自身死亡,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本案。考虑到街道和村均未从道路管理中获益,可以酌情由二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公共活动领域,由于其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群众,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管理者,法律要求相关主体负起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如是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承袭《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下水摸河蚌意外溺亡责任认定谁之过法官提醒:近年来,每年均有在非指定自然水域游泳消遣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许多人认为自然河道水域宽阔、水温凉爽,但没有意识到自然水域情况往往错综复杂,暗藏许多危险因素。水域管理机关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管理力度是有限的,居民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珍爱生命、远离“野泳”,对于他人的危险行为也要加以举报、制止,方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团建爬山途中猝死,公司和景区是否要赔户外活动虽好,但还须量力而行。游客在旅程中进行有一定风险的徒步、攀登等活动之前,应当如实告知组织方个人健康信息,并听从相关告知、警示,依据自身健康状况合理参与户外活动。根据新颁布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在其他参与者及活动组织者无过错且尽到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如果自行选择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失,其余各方不承担责任。
在某景区内,小杨向景区租赁了一辆自助式电瓶车进行游览,开阔的湖面、绿油油的油菜花、蓝蓝的天空……小杨正沉醉的美景中时,电瓶车却撞到了同在景区游玩的吴奶奶,吴奶奶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杨和该景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本案中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至王某某在课上做练习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游泳馆应当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形式变更或股东内部变动,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
虽然朱某、高某、何某均主张火灾起火原因与其无关,但经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侦查,事故起火点对面即是施工地点,养殖场没有生产、没有用电,只有何某在使用电焊机进行焊接钢管作业。经法院现场勘查,养鸡大棚和朱某某的养殖场中间有一条水泥路和一条小沟,距离约12米至13.1米。结合当时现场环境干燥、布满杨絮的情况,使用电焊机作业引发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涉案火灾由何某使用电焊机作业引起。
顾客在客房内摔伤 涉事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酒店卫生间设施不合理以及被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受伤。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客房内的活动应当自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沐浴后对地上可能存在湿滑的情况未提高警惕,本身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在酒店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王某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涉事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年男子从蹦床向外跳摔成骨折 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担八成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