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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相邻权纠纷案件栏目:相邻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等,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危险,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相邻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

  • 相邻采光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日期:2017-11-10 点击:540次

    相邻采光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新建筑物与在先建筑物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能成为遮挡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栋对另一栋造成阳光遮挡的,被遮挡一方起诉的,由于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考虑了阳光被遮挡的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

  • 如何处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358次

    如何处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实质已经包含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但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为此,《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如何处理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684次

    如何处理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此外,在邻地上安设管线时,需满足下述条件,即: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 如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717次

    如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地)》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 如何处理因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570次

    如何处理因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中还常伴有财产损害情况的发生,因除了漏水原因需要鉴定之外,当事人还往往申请对受损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这就很容易产生审理期限长、服判率较低等负面效果,故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多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 如何处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358次

    如何处理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具体审判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8、99及102条的规定处理,即:(1)关于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 通风采光起纠纷 本案能否要求排除妨害
    日期:2016-09-19 点击:365次

    通风采光起纠纷 本案能否要求排除妨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
    日期:2016-09-18 点击:294次

    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是否就不侵犯采光权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它对住宅的价值影响极大,日照缺失甚至缩短都会降低住宅的市场价值累计日照时间1小时至2小时,日照时间因幼儿园的落成而显著减少,据此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对陈某的采光权已构成实质侵害,应该予以赔偿,赔偿的价值应该参照住宅贬值的幅度来确定。

  • 邻里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另一方可否提起相邻权纠纷之诉
    日期:2016-07-19 点击:969次

    邻里拒不拆除违章建筑另一方可否提起相邻权纠纷之诉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谢某的行为应是建筑领域中行业主管部门的职权管理和规范范围,基于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法理,法院不应主动去审查并作出评判。

  • 公共排水管道渗漏致房屋受损,业主起诉邻居被驳回
    日期:2016-04-13 点击:477次

    公共排水管道渗漏致房屋受损,业主起诉邻居被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房屋内部公共排水管道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该部分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有部分,属于业主自然共有部分,故房屋内部共有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而言,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由该楼宇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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