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相邻权纠纷案件栏目:相邻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等,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危险,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相邻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
与邻居因为扩建阳台起纠纷,还动了手,法院怎么判?二人终因扩建阳台产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故老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赔付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小张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1000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等2.6万余元,并驳回二人其他诉请。
相邻关系消失后,原有的必经过道的通行者,是否还有权使用被告崔某与原告孙某系相邻关系时,被告崔某对案涉过道享有通行的权利,原告孙某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在本案中,相邻关系消失后,原告孙某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则没有提供便利的义务。被告崔某也没有对原告孙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
他人违法建设院墙影响通行,合法权利人直接推倒该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噪音问题起争端维权方式需理性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也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由上述机构居中予以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切不可逞一时意气。
封闭阳光房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遂依法判决小胡拆除涉楼道及消防连廊上的玻璃窗等私自改建部分,并恢复原状。
因“油烟味”争执而起诉,法院如何判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与被告作为邻居,在各自行使权利的同时,应互助协作,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必要时,应尽到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就本案而言,根据不动产权登记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被告家厨房南面围墙至原告房屋北面窗户相距约4.5米,距离足够大,被告家厨房油烟机排风口排除的油烟及油烟机声音并不会给原告造成生活影响;而且,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家油烟机排除的油烟给其及家人造成了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其次,被告家厨房油烟机系生活所必须,仅在日常烧饭之时使用,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即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告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暂时关闭窗户等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楼上漏水致使楼下受损 追责发现楼上房子已卖现实生活中,小区业主之间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发生纠纷较为常见,尤其对于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更为突出,相邻各方对于漏水的原因与责任及损失金额往往存在较大争议,诉讼中很多借助司法鉴定的手段来确定漏水的原因及损失数额,但耗时耗力,还容易引发矛盾。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祁某夫妇是否存在侵害赵某的过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祁某夫妇对赵某有殴打的过错行为以及因该殴打行为致赵某损伤的事实。故本案中,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枝头越界影响前邻 被判3米范围内锯除《民法典》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希望原、被告今后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遇事多沟通多协商,相互体谅,以免再次发生类似矛盾,同时也希望被告在水杉树生长茂盛的季节里,对水杉树枝条及时修剪或者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避免枝条过度延伸至原告房屋顶部造成新的矛盾。
房屋失火殃及邻居 烧毁的财产谁来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某对本案损害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具体到本案,损害赔偿权利人是因火灾事故遭受损害而享有赔偿权利的人,即本案原告。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一般指侵权行为人本人,但是由于火灾事故责任的特殊性,火灾的发生有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也可能因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品引起火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还可能因受自己控制、管理的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责任。本案中因某小区X幢X单元X室发生火灾,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的被告蒋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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