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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相邻权纠纷案件栏目:相邻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等,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危险,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相邻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

  • 对一起房屋相邻侵权纠纷案例的思考
    日期:2015-01-31 点击:1058次

    对一起房屋相邻侵权纠纷案例的思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

  • 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日期:2015-01-20 点击:440次

    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 有合法建设手续建造的房屋影响采光是否可诉
    日期:2015-01-11 点击:753次

    有合法建设手续建造的房屋影响采光是否可诉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在我国立法中,《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84、89条都对采光的权利都有所体现。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采光的标准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 邻居噪音干扰休息怎么办
    日期:2014-01-10 点击:1184次

    邻居噪音干扰休息怎么办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声等来妨害他人的生活。

  • 相邻竹木分界墙归属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624次

    相邻竹木分界墙归属关系 对于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如妨碍自己土地的庄稼采光,相邻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经过请求不予除去,相邻人可以自行除去。当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对相邻人的财产使用并无影响,则相邻人无权请求除去。

  •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561次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735次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640次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窑、筑水渠、修粪池等)、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日期:2012-07-30 点击:795次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日期:2012-07-30 点击:711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必然地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矛盾,产生纠纷,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应当按照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妥善、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受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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