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真能无限制地任性退货吗?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退货引发的纠纷案件。
APP下单80瓶茅台交易成功 超市无货供应单方取消订单 法院: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超市构成违约
网上定制钻戒品质不符合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款作为定制钻戒的承揽方,应该明白钻石作为贵重商品,与之相对应GIA证书是钻石相应指标的重要证明,也是钻石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钻石等贵重首饰定作交付时,要提供专业的设备供定作方确认其交付的戒指与GIA证书是否一致。作为消费者也应有意识地在第一时间确定贵重首饰的品质是否符合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微信上买猫 钱给了猫“没了”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谨慎交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条款、参考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且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减少购物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也应当选择正当、便捷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特定消费信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要约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品信息发布是否构成要约?这需要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其判断要点在于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足够具体、确定。
各大电商平台借由“双十一”“双十二”“年中大促”等购物节的炒作,推出“预售—付定金”“满减活动”等促销模式吸引消费者,但个别网络销售者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手段,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还有个别商家向VIP客户发放优惠券,但VIP消费者发现打折后的价格,比其他普通客户购买时的原价还高,诸如此类的价格陷阱,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视个案情况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价格标识错误是否构成欺诈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活跃的消费背景下,因商品价格标识错误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选择侵权纠纷进行诉讼。
对于网贷平台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应不予支持通过网贷购买商品系消费者与网贷平台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对于相关费用的约定不应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对于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知假买假再次起诉有违诚信不予支持以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为目的的拆分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立法精神分析,在短时间内购买相同或相似的若干件商品并分别提起诉讼的,由于该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以期获得多份惩罚性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