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
擅自赠送视频网站会员权限,爱奇艺公司维权获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爱奇艺网经营者,通过“免费视频+广告”、VIP会员服务,或其他付费形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爱奇艺公司通过前述模式获得的经营利益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此外,在当前互联网产品的相互交叉和融合的情形下,只要被诉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经营利益产生此消彼长的影响,即可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故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网络服务供应商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表明网络服务供应商作为网络环境的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釆取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且网络服务供应商所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在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先行承担责任,这对被侵权人的权益是一种更加完备的保障。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10条经营者身份是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某些种类商品,经营者身份承载了商品的品牌信誉、售后服务保障等内容,对消费者选购商品有较大的影响。网络经营者在商品宣传页面对重要商品信息的披露应当达到明显使一般消费者知悉的程度。对于重要商品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全面或者不明显的,也可认定其构成隐瞒商品信息。法院可以根据该商品信息的重要程度判断是否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网购买了假“真皮”沙发,法院判决假一赔三,消费者赵某将某家居天猫店铺告上法院,要求退回货款,并3倍赔偿损失。潍坊市寒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对商家网络购物欺诈作出“三倍赔偿”的判决。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难点与应对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种情形中的争议行为本质上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同,仅因行为人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争议行为而存在行为实施环境、发布的媒体等方面的差异。
消费者网购受损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如何承担责任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越来越成为时下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对于网上购物致损的赔偿问题,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案即是典型的网购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网购侵权后,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卖家是否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京东”平台提供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小额速裁让网购无后顾之忧,随着消费平台的不断扩展,传统的消费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占据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比例,但由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虚拟性等客观因素,消费者往往面临新的交易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近200件,涉及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昌平法院于2016年4月起,将10万元以下买卖合同纠纷集中由速裁庭进行审理,对此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诉前调解机制、电子送达、网络法庭和表格式文书等方式,高效办理涉网购纠纷案件,为消费者解除网购之忧。
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存在四大审理难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买、卖双方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目前的网络购物平台监管不完备,对卖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披露程度也不一致,消费者很难提供符合立案标准的准确的被起诉人信息,往往要通过咨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查询IP地址、查询银行账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径查找,即使查询到有关信息,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营业地往往也和网站注册信息不一致,给消费者起诉造成一定困难。
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责任认定网络购物属电子商务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类,其意指买卖双方通过网络为平台进行相互间的意思表达,通过此平台确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行为。消费者意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往往需在其相关网站上注册帐号并登录,选定商品或确定服务项目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随即在对应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并完成相应付款行为,最后由卖方通过物流配送体系将货物送至买方指定地址,买方签收货物后即合同履行完毕。
第三方商家售假电商平台有无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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