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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专栏简介

网络购物

  •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
    日期:2022-05-11 点击:284次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商品营销活动,都存在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寿命等正面性宣传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张宣传,但是这种宣传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是网络购物中商品的宣传信息与实物不符时,消费者都可以成功主张三倍赔偿。对于商品营销过程采用的合理限度内的夸张宣传手段,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当采取包容态度,理性购物。面对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小小的不愉快,尽量以平和的心态,积极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协商,相信大多时候会得到客服友善的回应并将纠纷顺利解决,毕竟诉讼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

  •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
    日期:2022-05-11 点击:120次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
    日期:2022-05-11 点击:64次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商家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
    日期:2022-05-11 点击:89次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诸问题研究
    日期:2022-05-06 点击:322次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诸问题研究针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平台外支付、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奖品赠品换购等网络促销行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等十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解决此类纠纷处理,现实意义重大。

  •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2-05-06 点击:109次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显然,张先生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此外,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 七天无理由退货常识,一次讲清
    日期:2022-01-24 点击:264次

    七天无理由退货常识,一次讲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价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格式条款,如果商家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该告示的内容是无效的。类似的霸王条款还有“订金不退”“赠品不提供三包”等,均属无效。

  •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期:2022-01-14 点击:228次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那消费者如何维权呢
    日期:2022-01-13 点击:192次

    直播购物发生纠纷,那消费者如何维权呢直播带货是指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上展示、解答,推广产品或者服务,最终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网络购物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职业索赔人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
    日期:2021-11-19 点击:215次

    职业索赔人法院不支持10倍赔偿何某及李某某系利用人性之弱点,以高利相诱惑,导致本无意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冉年公司因贪图眼前利益而掉入李某某预先埋设的陷阱,以期达到其高额索赔的目的。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冲击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偏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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