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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下单80瓶茅台交易成功 超市无货供应单方取消订单 法院: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超市构成违约

日期:2022-1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APP下单80瓶茅台交易成功 超市无货供应单方取消订单 法院: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超市构成违约

【案情回放】

方先生是某超市APP的注册会员,2018年6月的一天,他在该超市APP上看到飞天茅台酒的售卖消息,于是赶忙去下单购买。与以往电商平台不同,方先生发现该超市APP上显示售价为1499元的飞天茅台酒并没有限制用户的购买数量,因此,方先生一口气在该超市APP上下单了53°500ML的飞天茅台酒80余瓶,共计支付了12万余元。谁知,交易成功后没多久,方先生就接到了该超市负责人员打来的电话,告知方先生他所选购的 飞天茅台酒超市并无存货。随即方先生发现之前的交易也被关闭了,所付货款也被全部退回,多次与该超市负责人沟通也无果后,方先生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

方先生认为,自己按照正常购买流程购买了这80多瓶飞天茅台酒,超市APP也没有对账户限制购买的数量,因此付款成功后该超市APP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强制关闭该交易,直接通知自己不再发货。考虑到飞天茅台酒的官方价格虽为1499元,但是由于发售规则,一般无法一次性购买2瓶以上,而京东网站上的售价也已经上涨至每瓶2188元,由此方先生认为超市方取消交易让自己受到了损失,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赔偿其差价损失。

审理中,该超市负责人表示,是由于茅台官方限购才导致其无法完成方先生的订单,如果有货其会第一时间通知方先生购买,且价格依然为1499元。而对于方先生所要求的差价,超市方表示,53°500ML飞天茅台酒价格最近时间内价格一直处在波动中,不存在赔偿差价一说,方先生亦不存在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嘉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超市方关于53°500ML飞天茅台酒限购,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法院经查后认为,在网络购物中,网站通常应当采用提示剩余库存量、在超过库存量之后无法下单、限制单笔订单购买数量等系统设置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但该超市在APP上发出要约时,在明知53°500ML飞天茅台酒存在限购或者库存不足的情况下未提示库存量,致使合同成立、生效后无货供应,超市单方取消订单、退还货款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因此超市方无法供货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方先生根据京东网站的售卖价格确定要求被告按每瓶689元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京东网站价格不能成为超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且茅台商城价格至今仍然为每瓶1,499元,且并非全然无法购买,故方先生所谓差价损失与事实不符,法院难以支持。当然,超市方作为网购平台,理应遵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承担起保障市场交易实现的责任,防止以低价为噱头,通过虚假促销、单方砍单等方式,吸引消费者。针对超市方的违约行为及此案实际情况,由超市方酌情赔偿方先生1万元为适宜。该超市今后亦应吸取教训,及时对超市APP系统进行必要的整改,以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该案的发生与审理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所依据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该案中,方先生的购买行为已经完成,订单也已形成,可视为承诺生效,因此方先生与该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根据第一百零七条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既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为适应电子商务交易迅速发展的需要,针对电子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无纸化、数据化等特点,《民法典》在合同编对《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落实和发展,明确了电子合同在订立和履行阶段的相关规则。其中《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该案中,方先生提交订单成功时,他与超市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就已经成立,直到他签收货物,这份电子合同才算履行完成。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违反超过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嘉定法院 郝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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