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公司,被告为某家装店,双方签订了定制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制橱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进行制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并退还货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支付三倍合同价款的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本案中,原告作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定制合同,被告返还货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将单位的概念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现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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