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贷平台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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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通过网贷购买商品系消费者与网贷平台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对于相关费用的约定不应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对于超出法定标准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被告贺某为购买摩托车一辆,在某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由出售摩托车的商家收取车款4500元,某网贷平台收取借款管理费1575元,由原告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被告购得摩托车后未按约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某网贷平台借款6075元(车款4500元+管理费1575元)和以6075元作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之后原告诉讼至法院,向被告追偿其已支付的代偿款共计9306.9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64.16元,并以6864.16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清偿为止;二、驳回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者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网贷平台与被告约定借款本金为借款金额及一次性收取的借款管理费之和,其中借款管理费 1575 元,占借款金额4500元的35%,属于通过增加中介环节收费的形式,变相收取高额借款利息,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借款管理费不应计入借款本金。网贷平台以车款及管理费之和作为借款本金计算的借款本息之和,远远超出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红线计算的借款本息之和,对其主张的本息中超出红线的金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担保方,未对出借方主张的借款本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导致代偿的本息增加,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其主张的代偿款中超出红线的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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