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
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吴某在张某的网店订购美食小吃车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约定管辖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网购中卖家以空包裹形式向买家发货,能否适用“消法”三倍赔偿的规定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系原告蔡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应该理解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被告以空包裹的形式向原告发货,系利用网络销售骗取原告价款而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应属欺诈行为,故应当适用“消法”的三倍赔偿。
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安全标准并无必然联系无证生产食品行为的认定属有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
购买“行货”无法享受专柜售后服务,属经营欺诈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买家恶意退换货,有悖诚信原则,应赔偿卖家损失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
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在互联网法律规则滞后经济形势发展情况下,法院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评价买家恶意购买行为。
团购券使用受限 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跟上网购发展步伐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消费、金融理财等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受到网购消费模式普遍化、信息保护重视程度提高、维权领域由传统商铺向网络领域转移等因素的影响,网络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这两部分案件量占比高达98%,网购消费者更多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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