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特定消费信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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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品信息发布是否构成要约?这需要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其判断要点在于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足够具体、确定。
裁判规则
1.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的,该类促销信息应当视为要约——郑某某诉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内容具体确定,体现了只要买家按活动规则下单付款,经营者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类促销信息应当视为要约。
案号:(2018)粤0192民初10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互联网法院
来源: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网络购物中,若商家的宣传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承诺,那么该宣传广告就属于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支付相应价款,该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林某某诉某家居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网络购物中,若商家的促销广告对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及质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承诺,那么该促销广告属于要约行为,只需消费者做出承诺,即在该网店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8年3月15日
3.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买家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该买卖合同成立——刘某诉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买方有预约和抢购商品的资格并实际抢购成功,亦提交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号:(2022)京04民终4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4-20
4.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官方微博账号等向大多数潜在消费者发布特定促销信息时,应当构成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要约——高某某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官方微博账号等向大多数潜在消费者发布特定促销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视为要约。消费者一旦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点击确认购买,就可完全依照促销广告的条件进行交易。
案号:(2020)粤01民终2034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8-18
5.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符合要约规定,经消费者承诺形成合意,可认定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黄某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店铺首页和订单详情页面发布的商品促销信息符合要约规定,消费者已成功下单,可认定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6751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6-23
6.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店铺发布商业广告,店铺中的商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均有确定性说明,符合要约标准,构成要约——刘某诉北京醉纯京典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要约。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络店铺发布商业广告,店铺中的商品名称、规格、价格等均有确定性说明,符合要约标准,应构成要约,消费者在该店铺在线下单购买商品时,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案号:(2019)京0491民初818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05
专家观点
1.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
本条(《民法典》第491条,下同)第2款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近年来信息网络技术及其应用发展迅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已经较为普遍,“线上交易”成为合同交易中的重要类型。为了回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适应实践需要,本条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于传统交易,当事人往往会通过商店橱窗展示货物及其价格,也可能会通过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价目表等形式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当事人的这些行为一般视为要约邀请,目的在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展示或者发布信息的人不受约束。欲与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订立合同,要先向发布信息的该当事人发出要约。而对于“线上交易”,当事人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信息网络系统,往往具有互动性,相对方不仅可以浏览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规格等具体信息,还可以在网上直接选择交易标的、提交订单,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要约邀请,该行为符合要约条件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符合要约条件是指符合合同编第472条规定的要约条件。根据合同编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是指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达到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比如对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运费等都作了明确表述。“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要约条件需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可以从相对方是否能够直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当事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相对方可以直接作出承诺达成交易。相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即属于作出承诺。订单一旦提交成功,合同即成立,订单提交成功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当事人应当按时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739~740页。)
2.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的行为属于要约的内容无效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认定上容易产生纠纷,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网站订立合同的规则中通常把自己的意思表示如网站商品展示等界定为要约邀请,把用户的订单申请界定为要约,这样合同成立的主动权就由经营者掌握。从逻辑上来说,这些规定并不违反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但电子商务经营者制定的合同成立的规则应当适度,不能滥用法律规则或钻法律规则的空子,过于损害消费者权益。例如,用户支付价款的行为本属于履行合同行为,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规则却规定消费者支付价款的行为仍属于要约,合同仍不成立。这种规则不符合法律关于要约、承诺规定的精神,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电子商务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能扩大到所有的民事合同行为。
(摘自宋燕妮、林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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