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利滥用职权,包庇、放纵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826次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利滥用职权,包庇、放纵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都是与特定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

  •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日期:2013-06-11 点击:549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外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

  • 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职责所作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284次

    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职责所作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质量问题从根本上讲,应当是市场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来淘汰劣质产品,通过优质优价的法则来鼓励优质产品。质量问题主要靠企业自己的市场行为来解决,质量的提高,也要靠企业自身想办法来提高。

  • 关于国家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的原则性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25次

    关于国家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的原则性规定 标准是产品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这里的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则性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06次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则性规定 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掺杂、掺假的结果必然是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质量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标准的规定。

  •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947次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销售者应当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41次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 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产品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检验、把关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管理应当负的责任等;销售者主要应当完善进货把关制度,谁购进货物,谁应对货物的质量负责,进货的来源要有记录。

  • 关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843次

    关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说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二是,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因此,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所生产初级农产品、狩猎品和原始矿产品等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自产自用的产品,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是用于销售的,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 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417次

    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产品质量责任是国家强制违法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除法律规定外,其责任不得免除、减轻,也不得以事先约定加以限制、排除。二是补偿性。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而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三是制裁性。违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析
    日期:2013-06-11 点击:22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析 提高产品质量,重要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把好质量关,不生产劣质产品,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是搞好质量工作的基础。有的企业放松质量管理,缺乏足够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人员;有的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生产成本,使产品质量得不到基本保证;有的销售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进货把关制度,或者因进货人员私拿回扣,致使购买的产品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和用户,也必然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