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对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和有关行政机关的质量监督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本条规定作了部分修改。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务院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目前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发布涉及产品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外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之一是:监督检定、抽验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管理,发布国家药品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集贸市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责之一是: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此外,国家其他一些部门根据其职责也有一些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负有质量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体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职责,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责任,也便于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一个部门,其行使职责的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人大的决定规定其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
(四)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弃权,要依法行使职权
考虑到产品质量监督的复杂性,在有的法律中,对某些特别的管理事项,也可规定其他特定的部门对某种特定的产品质量行使监督职责。这种特别授权有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二是,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不同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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