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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则性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则性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表现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还表现为伪造认证标志和产地,伪造厂名、厂址,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利用消费者对某些优质产品的认可和需求,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伪造认证标志和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等假冒伪劣产品,既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认证机构、优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产品的产地等有关方面的利益。因此,产品质量法将这一部分也纳入调整范围。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具体作了规范和处罚的规定。将本条列入产品质量法总则的内容,是为了突出对这部分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突出对优质产品和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保护。

(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主要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制度等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对于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等国家规定的优惠,更主要的是取得认证的产品可取得良好的信誉,对该产品的销售和在市场中占有更多的份额将起到重要作用。进口商品检验标志是指国外生产厂商或者代理人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准予加附相应的商检标志。对取得商检标志的,进口时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监督抽验或者免检。

我国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电工、机械、汽车、轮胎、玩具等实行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对于实行强制性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未取得质量安全认证的,不得生产和销售。由于产品认证不仅涉及产品的信誉,还关系到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具有安全性。因此,严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二)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

产品的产地与产品的内在质量有一定的联系。伪造产品的产地,可能会误导用户、消费者的采购行为和消费行为,也可能会损害被伪造产地的其他生产者的名誉,最终损害其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将其他地方的茶叶标上〝西湖龙井〞的字样,有的将国内生产的皮鞋标上〝意大利制造〞等行为都属于伪造产品的产地,目的是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产品质量法所禁止的。

(三)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伪造并使用一个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种行为主要是为了提高本企业产品的信任度,也有的是为了逃避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使受害人无法追查到真正的生产企业。另一种是,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利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社会信任度和知名度,提高自己生产产品的身价,获得更大的利润。这种行为也必然要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和被冒用企业的利益。因此,产品质量法对此种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四)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商业性欺骗的行为。掺杂、掺假的结果必然是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质量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标准的规定。

以假充真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用其他产品冒充此种产品的违法行为。什么情况为以假充真,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是不符合的;二,以非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造假的手段多种多样,以假充真的形式也各有不同,共同的基本特征有:一是,产品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二是,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是假的,仍按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三是,由于产品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与合格产品有较大差距,使用该产品,轻则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上当、受骗,重则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如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等。

以次充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以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档次的产品,以废品、用过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等非法行为。

上述种种禁止行为可以概括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假冒伪劣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假冒伪劣行为也损害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产品质量法有关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规定,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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