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何某购买正版限量款动漫手办,该手办官网售价5980元,何某在该价格基础上加价600元作为转手的利润。双方约定商品总价6580元,黄某预付货款2600元,剩余款项3980元货到付款。之后,何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黄某要求预支剩余货款,黄某拒绝之后何某便失去联系也未按约发货。
分歧
本案中,黄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何某购买动漫手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黄某按约支付部分货款后,何某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此时就黄某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向何某主张“退一赔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是该二手交易平台注册卖家,其在转卖案涉手办时加价600元作为转手利润,具有一定盈利意图。何某在收受部分预付货款后未按约交付货物,并在索要剩余货款被拒后失联,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欺诈,黄某有权要求何某退还已付货款并按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何某的原因致使合同最终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黄某可以要求何某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系针对经营者制定的惩罚性条款,而何某并非专门进行动漫周边商品销售的经营者,故黄某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何某进行三倍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倍赔偿是指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赔偿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该条还设定了最低赔偿标准,即“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赔偿金额应当为五百元。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经营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确定何某的经营者身份,需要分析其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
如果何某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虽然打着售卖二手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从数量和价格上看都超出正常处理一般二手产品的范畴,那么可以确定何某的经营者身份。例如,长期、非偶然出售各种类型、多种数量的动漫手办,并以此牟利。反之,如果何某只是出售一件其所有的限量款手办,未大量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出售其他类似的同类型产品的情形,那么何某不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不属于经营者。
本案中,虽然何某在该手办官方售价的基础上加价600元出售,具有一定盈利意图,但考虑到正版限量款手办的稀有性和不可复制性,且限量款手办本身对于爱好者而言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何某加价售卖也属情理之中。另外,从售卖规模上看,除了案涉手办外,何某并未出售其他类似商品,由此可以确定何某并非经营者。故黄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何某“退一赔三”。
作者:张文韬 台州市椒江区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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