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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9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是市场的一个基本要素,产品质量是产品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的提高,主要应当靠市场竞争解决,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淘汰劣质产品;通过市场的不认同,来阻碍劣质产品的销路。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要有一个过程,市场竞争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也要有一个过程。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目标是: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产品质量问题仅靠市场,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是,优质的产品并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反而在某种程序上受到市场的冷落。原因是假冒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名优产品往往受到劣质产品的仿冒,极大损害优质产品的利益,妨碍了名优产品的销售;二是,伪劣产品在市场上还有一定的销路,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单单靠民事法律难以制止假冒伪劣行为;三是,假冒伪劣产品在某些地方受到一定的地方保护。个别地方为了短期的、局部的利益,往往牺牲长远的、全局的利益,使假冒伪劣产品受到一定的保护。

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性,决定了不能单靠民事法律来解决,还需要一定的行政干预,依靠行政监督,依法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一个企业的问题,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涉及全民族的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快,我国产品质量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从国内来看,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市场需求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的不足转为质量的不适应,产品质量低劣,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个突出问题。从国际来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已经明显感到出口产品质量竞争力不强的压力,明显缺乏竞争优势。

因此,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通过扶优罚劣,依法保护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是十分必要的。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企业的责任;二是,要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是,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通过强制性认证和实行强制性标准等手段,加强监管;四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通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扶持优质产品。

(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产品质量责任是国家强制违法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的后果,除法律规定外,其责任不得免除、减轻,也不得以事先约定加以限制、排除。二是补偿性。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而具有明显的补偿性。三是制裁性。违法行为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外通常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其“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而我国《产品质量法》是将产品质量监督与产品质量责任统一规定到一起,这里的“产品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个消费者的利益。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不断出现的新产品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过程中,生产者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其生产的产品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和瑕疵,而且往往在发生事故后才能知道。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为争夺市场,牟取利润,往往粗制滥造,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消费者单凭知识和经验难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现代化生产和销售中,产品往往是许多生产者的共同行为的结果,而消费者却是生产、运输、批发、零售、消费这个商业链条中的最后环节。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消费者有时无法找到产品责任者。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建立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规范生产行为和销售行为,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产品质量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经济秩序是指国家对工业、农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活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我们进行经济建设,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基础。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法律、法规来保证。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都构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因此,本法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对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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