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利滥用职权,包庇、放纵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3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利滥用职权,包庇、放纵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本条规定的原因

在制止、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中,地方保护主义一直是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制假、售假的集散地采取放任和支持的态度,把制假、售假视为“效益的来路、致富的门路、发展经济的出路”;一些地方“查外不查内”,涉及外地的案件查的多,本地案件查的少;一些地方对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敷衍,执法工作不到位,有的地方公然阻挠对假冒伪劣案件的查处。地方保护主义为了本地方眼前的利益,不顾大局,不顾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对制假、售假行为采取包庇、甚至支持。特别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与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暗中勾结一起,制假者利用腐败者,腐败者保护了制假、售假者。在假冒伪劣现象背后,往往隐匿着腐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暴富后,用金钱开道,上下成线,纵横成网,形成保护,打击假冒伪劣的难度很大。实践证明,哪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盛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就必须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对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不允许有制假、售假的“保护伞”,这样才能更有力地制止、查处制假、售假等质量违法行为。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包庇、放纵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都是与特定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的损失。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私情,而进行的舞弊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损害国家的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对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查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假冒伪劣行为的不作为,就是玩忽职守和放纵。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使用者有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中,方方面面,特别是政府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出来说情,甚至设置障碍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也是对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痛,打不死”的原因之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质量违法案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从法律制度上制止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行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有的地方假冒伪劣盛行,成为著名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地,有的虽然上级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取缔、查处,当地政府就是顶着不动,或者敷衍了事,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将当地经济的发展寄希望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上。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成规模,情况比较严重,又长期不进行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