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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日期:2013-06-11 点击:2450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销售产品时,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验明销售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时间,做到心中有数。对快到期失效的产品要及时降价处理,以防过期卖不掉。对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要销毁,不能降价处理,以免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

  • 关于销售者保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423次

    关于销售者保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的规定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用户和消费者,有些产品会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销售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立仓库、增添保护产品的设备、技术工段,使设备、设施达到保持产品质量的要求,建立规章制度,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 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562次

    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外观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有能力通过产品标识,了解产品的外在质量,确定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保质期,保证进货产品标识的完好并符合法律规定。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日期:2013-06-11 点击:946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地、高等级的同类产品;或将废旧产品、质量低劣的产品冒充新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同类产品。这也是一种欺骗性行为。以次充好所使用的“次”产品与“好”产品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也非常之大,也应当禁止。

  •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634次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 产品的合格证也是一种产品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者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等,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量。

  •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774次

    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和不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规定 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是指编造或捏造厂名、厂址的行为。其厂名、厂址是虚假不实的。这与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不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欺骗了消费者,也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

  • 关于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558次

    关于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在贯彻实施本条规定时,应该考虑公布日期和禁止日期的协调问题。为保护生产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国家财产和资源的浪费,国家在公布淘汰产品时,一般都要求产品在文件生效后的一定时间之后,生产者要停止生产淘汰产品,以便给予生产者转产、处理产品的过渡期,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这两个日期应当协调好,才能既处理好已生产的淘汰产品和生产企业的转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做到令行禁止。

  • 关于危险物品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280次

    关于危险物品和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的规定 储运注意事项是生产者在产品的运输包装上附着的,说明产品在储存或者运输过程中应当引起注意的有关问题和事项的声明,在有些情况下,产品的储运注意事项也可以由生产者与储运者共同说明。

  • 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422次

    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不当或不完备、或者不依法标注产品标识,都可能被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即指示上的缺陷,由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28次

    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的规定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所做的一种声明或陈述。它主要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或者要求的说明之中,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生产者明示担保的情形。当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注明该产品采用的标准时,这便说明生产者已作出保证,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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