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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和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将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规定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要是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消费者有着最紧密的关系,也考虑到了国际上的一般规定。产品因运输、仓储等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当由运输者、仓储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托运者、存货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

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规定的产品质量的义务产生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销售者应当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执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合同责任,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既包括假冒他人的商标、专利,构成的侵权,也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违法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货值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假工具、材料;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二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三是,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四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刑法》的规定主要有:《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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