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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298次

    产品质量义务与产品质量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产品质量义务通常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就是积极义务。消极义务是指行为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这属于消极义务。

  • 国家机关不得推荐产品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774次

    国家机关不得推荐产品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规定 国家机关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特定企业的产品。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推荐某一特定企业的产品,即不能协助某一企业推销产品,包括以发文、介绍、指定等各种形式推荐。不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质量抽查的结果进行公告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16次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质量抽查的结果进行公告的规定 公告产品质量抽查状况,社会影响较大,对企业产品的销售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手段运用得好,可以实现优胜劣汰,帮助改进产品质量工作。如果公告过多、过滥,可能会起副作用。因此,公告制度的运用必须是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进行公告,主要是为了将使用公告的手段控制在一定范围,防止公告过多、过滥。

  •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984次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的规定 对生产者、销售者有质量违法行为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另一种情况是,消费者所提出的意见不是具体针对某一个产品的,而是反映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一些建议和意见,这些意见的处理需要从监督、管理的制度上、体制上和政策上进行研究,作为改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和考虑。

  • 关于产品的消费者就产品质量进行查询和申诉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401次

    关于产品的消费者就产品质量进行查询和申诉的规定 消费者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质量问题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一项义务。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就产品的质量问题接受查询,讲明产品质量的相关问题。

  • 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认证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530次

    关于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的行为规范和认证机构履行职责的规定 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根据这一要求,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停止该产品使用认证标志。这是认证机构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

  •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设立和性质的要求
    日期:2013-06-11 点击:231次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中介机构设立和性质的要求 从整体上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需要企业搞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也需要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进行公正、真实的检验和认证。

  •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做从业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235次

    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做从业资格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检验质量的保证系列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制度,以及原始数据、技术资料、样品保管等制度。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检验全过程的管理、检验标准制订、修订的管理以及对检测结论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过程的管理等。

  • 关于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827次

    关于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职权的规定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是为了掌握相关证据,准确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查清假冒伪劣产品的来龙去脉。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另一方面,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销售者必须如实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 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理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376次

    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理的规定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现实中确有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对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概不履行,我行我素。对此,就必须依法给予严惩。本条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在执法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和公告后仍不改正错误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另外,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还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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