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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机构做从业资格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技术责任和岗位责任制度,有检验质量的保证系列制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制度,以及原始数据、技术资料、样品保管等制度。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检验全过程的管理、检验标准制订、修订的管理以及对检测结论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过程的管理等。
关于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职权的规定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是为了掌握相关证据,准确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也是为了更好地查清假冒伪劣产品的来龙去脉。一方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相关资料;另一方面,涉嫌产品质量违法的生产、销售者必须如实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关于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理的规定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现实中确有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对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概不履行,我行我素。对此,就必须依法给予严惩。本条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在执法部门给予责令改正和公告后仍不改正错误的,则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另外,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还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强制性规定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行为,必须依法进行,除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对一些特殊产品的监督检查作了专门规定。此外,行政机关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时,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政执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 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的一种。各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地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市场中商品的质量不定期地进行抽查。这种抽查应当是市场中正在销售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库存待销的产品。这种检查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随机性。可以避免专门到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对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检查。
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安全认证是指以安全标准为依据进行的认证,或者是仅对产品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的认证;合格认证,是指对产品的全部性能要求,依据标准进行认证。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特别规定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制止和查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重中之重。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对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的要求,也是对产品销售者的基本要求。销售者是生产者与用户之间的连接纽带,也负有把好质量关的义务。销售者要严把好进货关,不能将不合格的产品作为合格产品进货、销售。销售者对于售出的产品质量应当负责,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售给消费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质量把关和售出质量把关制度。
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本地区、本系统的利益,排斥他人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的原则性规定 要建立统一、公平的产品竞争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垄断经营的产品,都应当进入市场,自由竞争,任何地区和行业都不得人为地封锁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的产品销售市场,禁止他人进入。在全国这个大市场中,产品可以自由流动。生产者、销售者有依法自由销售产品的自由,用户和消费者有自由选购商品的自由,任何人为设置产品自由流动的障碍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关于举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实行奖励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产品信用的下降,影响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因此,消费者应当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举报假冒伪劣行为既是消费者和单位的权利,也是每个人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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