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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6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新修改的条款。

原《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罚款是以违法所得为基数,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包括一倍,下同)以上五倍(包括五倍,下同)以下的罚款。从本条实施的情况看,由于一些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账簿、票据或者隐匿、销毁账簿、票据,使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最终导致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罚不了。因此,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将以违法所得为罚款的基数修改为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这样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即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违法所得,只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解决了过去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原有的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过于宽松,这也是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次修改为以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处罚的基数,增强了行政处罚的威慑性和有效性。

从我国的标准体系来看,标准主要分为四类,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所谓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所谓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所谓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所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标准。

《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这也就是说,“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法在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也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的规定,生产、销售法律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处于过失还是故意,都要受到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是指行政执法部门针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作出的、强迫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七)互换配合标准;(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质量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对违反这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只有生产者、销售者有悔改表现,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保证不再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后,原处罚机关才可以准予其恢复生产、销售活动。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者所生产出来的、销售者正在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无偿收归国有的行为。如前所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用户、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会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对于这类产品,本条规定予以没收,以免这些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给用户、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3、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违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作出的经济制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是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经济性制裁(罚款),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较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更具合理性、科学性,更有力度。这样规定,一方面为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提供了更强的可操作性,防止过去因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甚至根本无法查到违法所得所造成的行政处罚无法落实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也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的行政责任,有利于解决过去的“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获得的违法收入无偿收归国有。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违法多得的利润;二是违法的全部利润;三是违法的全部收入。这三种计算方法,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来适用,就本条来看,采用第三种计算方法比较合适。

5、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这是一种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它意味着经营者经营权力的丧失。因此,在适用这种行政处罚上,应当有比较严格的限定,即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屡教不改;三是影响恶劣;四是造成重大后果。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直接作出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议作出。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刑事制裁。新修改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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