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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追究行
    日期:2013-06-12 点击:1545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43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收入无偿收归国有。一般地讲,只要进行销售,就会有收入,但由于销售者在实施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时,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瞒销售收入,使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最终导致无法处罚,因此,本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37次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的变化,本条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增加了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二是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日期:2013-06-12 点击:2931次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日期:2013-06-12 点击:1320次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的论述
    日期:2013-06-12 点击:940次

    产品质量法中有关法律责任问题的论述 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看,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检验、认证资格,撤销使用认证标志资格,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 关于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13次

    关于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的规定 接受委托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忠实尽责,保证其检测的准确性、公证性。准确性是指出具的检测结论与被检测样品的实际相符,其误差不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检测过程的有关规定。公证性是指检测工作由公证的第三人承担,检测过程不受行政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干扰,保证检测数据相结论客观、科学、正确。

  •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日期:2013-06-12 点击:357次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后,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产品质量责任民事纠纷的仲裁是自愿的,当事人可选择这种仲裁,也可以选择起诉。这种仲裁是协议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 产品质量法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中缺陷的定义
    日期:2013-06-12 点击:328次

    产品质量法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法中缺陷的定义 生产者对上述缺陷引起的损害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缺陷,即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这种缺陷是指根据当时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难以发现而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证明存在的产品缺陷。对这种缺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各国规定不一。

  •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
    日期:2013-06-12 点击:475次

    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 本条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丧失的时间,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有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这里规定的十年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开始计算,这就排除了产品生产出后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手中积压的时间。这样规定是公正合理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有些企业产品积压严重情况下,这样规定较之规定从“产品投入流通时计算”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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