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雇工损害专栏简介

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 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
    日期:2017-08-10 点击:204次

    房主未直接雇请用工是否应承担雇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所雇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日期:2016-12-01 点击:885次

    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所雇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是由张某聘请从事水电安装相关工作,并由张某支付工资,因此李某与A建筑公司双方不具备上述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认定
    日期:2016-11-30 点击:396次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认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是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侵权发生时雇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主观状态的认定应当依据案件客观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 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否需要担责
    日期:2016-10-20 点击:410次

    空调维修工摔伤房主是否需要担责维修师傅实际上受雇于格力售后服务,李某打电话给格力售后服务的,是售后服务打电话叫维修师傅来修理空调的。售后与维修师傅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售后服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修理过程中,李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李某不需要担责。

  • 邢焕海、陈志强、衡水永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诉邢名洪、赵学森、北京顺鑫腾飞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日期:2016-08-28 点击:432次

    邢焕海、陈志强、衡水永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诉邢名洪、赵学森、北京顺鑫腾飞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陈志强等与邢荣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339次

    陈志强等与邢荣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判决后,陈志强、衡水永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邢荣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衡水永美公司并非邢荣尚的雇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邢荣尚不同意原审判决,但未上诉。邢名洪、赵学森、顺鑫腾飞公司同意原审判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志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 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日期:2016-07-21 点击:277次

    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孙某虽未直接喊陈某做事,但明知陈某在此帮助自己拆除厂房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为此,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6-07-20 点击:333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要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作为雇主有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采取安全防护和保障措施,切莫贪图一时省时省力;作为雇员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经验主义。

  • 共同承建房屋做工时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6-07-17 点击:221次

    共同承建房屋做工时受伤赔偿责任如何分担认为应当先将刘某、郑某、谢某三人作为整体,在承揽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刘某、谢某在承揽人责任范围内各按三分之一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刘某、郑某、谢某三人形成的是个人合伙关系,应按照个人合伙关系处理。

  • 无资质雇员操作机器受伤谁来赔
    日期:2016-02-14 点击:299次

    无资质雇员操作机器受伤谁来赔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劳务关系,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操作行吊车,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阻止了原告的行为,相应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原告自担20%,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