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与民事雇佣中的“用工”
如何认定、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存在如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1)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2)提供劳务一方未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3)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
雇佣工人工作过程中因其他人受伤谁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该工人既可以向作为雇主的小王主张补偿,也可以向楼上丢弃酒瓶的居民主张侵权责任。小王在补偿后可以向楼上居民进行追偿。
雇佣保姆打扫卫生摔伤谁承担责任李阿姨在为小王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对此损害要依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责任,例如,如果是李阿姨自己在打扫房间时把水弄到地上导致滑倒受伤,主要过错在李阿姨,那么就要由李阿姨自己来承担受伤的责任和费用。
建筑工程中违法分包、挂靠工伤责任的承担和追偿权的行使建筑行业的管理并不规范,分包、挂靠为常态现象。就法律方面而言,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挂靠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本文中,笔者将主要从发包人的角度出发,就建筑工程中违法分包、挂靠中工伤责任方 面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救济进行说明。
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非典型雇佣或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并未依赖对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区分,而是根据双方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实际形成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确定房主肖天朝对实施捡瓦操作的杜典兴具有协助配合及安全注意提示义务。并认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杜典兴自由的原因造成。同时,认定肖天朝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判令肖天朝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可见,二审的裁判说理及法律适用,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为谢祥温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并非以叶连余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也未受叶连余的指挥、管理,叶连余对谢祥温并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在完成案涉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的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在人身方面又对叶连余没有依赖性,且雇佣他人操作挖掘机,完成案涉工程的过程中并非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堤塘加固工程土石方为工作成果,故认定本案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谢祥温与叶连余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关系好乱啊!为此,小编就简单的说一下这三者关系,供朋友们参考。
与侵权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能否阻却雇主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