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义务帮工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各方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申某摔倒受伤的原因一方面是其自带的人字梯中间连接的布带并不牢固,另一方面是放置人字梯的瓷砖地面有滴落的蜡烛油导致地面过于光滑。因申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且其自带的工具有瑕疵,而王丁等人未能对地面予以清理导致地面过于光滑,亦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法院对各方的责任承担认定并无不当。
雇主责任险下,保险公司对用人单位实际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公司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致残产生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进行赔付,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若约定了伤残赔偿责任为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或仅就在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下取得赔偿差额进行赔偿的话,保险公司仅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冯某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不受徐某指挥,而是由朱某统一安排,徐某并非实际上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但另一方面,冯某长期在徐某手下做工,受徐某支配,徐某为其购买保险。冯某在此次工程中亦是受徐某派遣为朱某做工,且工资也是由朱某结算给徐某,徐某再支付给手下包括冯某在内的工人,因此徐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冯某的管理权。徐、冯二人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劳务派遣关系。
临时性雇佣工作越来越多,例如装卸工、保姆等等,他们一般从事的都是短暂的、临时性的工作,他们与雇主之间通常不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如果他们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一般情况而言,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该案中,冯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实施过加害黄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黄某的死亡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冯某客观上系该劳务活动的受益者,在发生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时,由雇主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的补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当然,在雇员猝死且雇主并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损失过于苛责,也属于将个体自身的责任转嫁他人,该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外卖小哥送餐摔伤 无直接证据证明事发经过 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被告分包劳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合作协议》也明确其对骑手的工作内容存在制约,对骑手实施奖惩机制,并为原告杨先生购买了保险,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包劳务公司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与被告外卖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住家保姆雇主家中受伤索赔 法院: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无过错不担责关于阿梅陈述因事故发生在小芳家中,结合阿梅住家保姆的性质,小芳就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并不适用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现小芳对阿梅受伤并无过错,不应对阿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阿梅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芳自愿补偿1500元,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雇主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不等于雇主责任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需要投保雇主责任险,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直接受益人也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雇员劳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同时向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根据劳务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为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一般应综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范围,雇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二是时间,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三是地点,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位置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其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第一,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应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
村民自建房屋施工人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情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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