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雇佣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在雇用人与雇员的法律关系中,可能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主要有四种:一、他人对受雇人所实施的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二、受雇人对他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损害赔偿;三、受雇人对雇用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四、雇用人对受雇人实施了损害形成的赔偿。其中一、三为一般侵权,本文所讨论的为二、四两种情况,即雇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人损害和受损害时责任应该由谁负的问题。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比较承揽人在交易活动中有特定的自主管理经营权,既可以自备设备、技术,又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加工制作等相关经营行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必须按照雇主的自治意思从事相关活动,雇工没有自主权,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行为结果是雇工提供单纯的劳务行为。
浅谈雇主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目的不是要求雇员承担实体法上的责任,而是诉讼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让其参加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判断。参加庭审的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抗辩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而主张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佣活动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更加无从谈起了。雇员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应当符合某类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如果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如果是无过错侵权行为,也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只有在雇员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雇主才可能承担责任。
雇员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据此,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雇佣活动而受到的损害方由雇主承担责任。朱某某尚未开始雇佣活动,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符合上述条件,故朱某某不能要求雇主钱某某赔偿。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考虑钱某某是受益人,钱某某应对朱某某的损失做适当补偿。
浅谈受害雇员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雇员因雇主或第三人侵权行为伤残或死亡,雇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别在雇员死亡情况下,虽然其胎儿此时尚不具备意思能力,但日后知其家庭残缺或为孤儿,其精神痛苦应当预见必然发生,故胎儿应以其必然受到的精神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学说和实务上与上述胎儿直接受害的情形为相同的处理。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雇员“工伤” 发包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吗本案是因雇员在施工中遭受人身伤害而引发的赔偿纠纷。王某作为承建楼房的包工头,为施工工地的实际管理人,边某经人介绍到其施工工地做工,受其管理,可认定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放弃对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请求能否向雇主求偿民事责任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人们只需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无需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该原则充分保证了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避免了动辄得咎、连累无辜、人人自危的局面。在侵权法上,典型地表现为侵权人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与之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
从本案看雇主向雇员的追偿责任雇主对雇员在执行雇主分配的工作中致第三者损害,应向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但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能否向雇员追偿?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认为雇主对雇员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其实质是为自己承担责任,因此不存在追偿问题;(二)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雇主有权向雇工追偿。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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