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雇员驾车发生事故致其他雇员受害雇主该担责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指与雇主之间没有形成雇佣关系的自然人,小华就不属于《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同时《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具有重大过失,应与李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出险应否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雇佣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雇佣者是否须对其损害承担责任
浅释雇主对雇员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往往是第一、二个条件非常容易确认和证明,损害后果与雇员行为的因果关系也不难认定。但由于民事行为的复杂性导致"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是雇佣活动"的认定性相对复杂也至关重要,一旦认定错误将会造成对受害人或雇主的不公平,因此应当严谨对待。
被装修工撞伤雇主有赔偿责任吗
提供劳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受伤,谁承担主要责任
宋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自辅助器具确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当上述确定的赔偿期限短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时,按照更换周期确定赔偿期限。此后再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处理。
雇佣关系有关问题浅析 从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雇工是按照雇佣合同为雇主所选任,在其监督下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雇工不是帮工,二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雇佣合同多为一般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帮工则多为亲属、邻居或朋友之间的义务帮忙。在雇佣合同中,雇工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雇主向其支付报酬,雇工是有偿的,而帮工一般是无偿的,或称义工。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二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同。
建筑工程领域中农民工人身损害索赔常见法律关系辨析1、责任主体不同。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雇主与发包人、分包人,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侵权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工伤赔偿必须有存在劳动关系,非有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3、责任性质不同。侵权赔偿是民法上的义务,工伤赔偿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4、归责原则不同。
雇主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数额应依法认定司法实践中,当雇员由于第三人的侵权或者过错而受到人身损害时,雇主被列为被告并承担了赔偿责任时,雇主向第三人代位行使追偿权的追偿数额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支持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该追偿数额应当分三种情况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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