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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应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

日期:2023-09-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应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

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此次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该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相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此处增加了认为原“调解书”有错误的,也可以申请再审。从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逻辑含义看,此处应当包括“调解书”内容,才能算作完整。

二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条比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设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三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在设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时,是否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提一级管辖,还是由原审法院管辖,需要认真考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非常接近的救济程序,为了增强两个程序的可识别性,在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后,本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被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与之区别

区分二者的依据是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是其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本条规定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并不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以及本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实践中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依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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