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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刘某申请扶养费、赡养费执行案

日期:2023-10-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某申请扶养费、赡养费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于1990年再婚,张某之子张小某时年6岁。婚后刘某将张小某抚养长大,形成继母子关系。后刘某与丈夫发生矛盾,自2007年起离家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刘某身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症、股骨头坏死等疾病,为肢体二级残疾人,已丧失生活劳动能力,且无力负担医疗及生活费用,遂于2008年起诉继子张小某赡养纠纷、于2010年起诉张某扶养纠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继子张小某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500元、承担刘某医疗费50%;判决丈夫张某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200元,刘某支出的医疗费用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并减除张小某承担的份额后,余额部分承担50%。判决生效后,丈夫张某、继子张小某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及时履行赡养义务、扶养义务,故刘某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丈夫张某应给付的扶养费、医疗费和继子张小某应给付的赡养费、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受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行动,由于双方积怨较深,二被执行人均拒不配合,虽经多方查找,无法与之取得联系,遂对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扣划部分款项。考虑刘某身患重病行动不便,执行法官专程上门将扣划的执行款发还到刘某手中。同时,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充分保障刘某今后生活,执行法官积极开展走访调查,并寻找到各方共同信任的亲属,通过其与二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动员劝说和调解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某自愿向法院撤回所有对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高效运用执行措施,及时兑现妇女胜诉权益的典型案例。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这种美德和义务不仅体现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中,也同样体现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中。与此同时,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在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精神上互相支持,遭遇困难时互相支援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刘某年老后身患重病且生活困难,张某作为刘某的丈夫,理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养,按照判决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在继母身患重疾期间,继子亦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责任。本案中,经过执行法官释法析理和倾情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和解,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执法速度”和“司法温度”,有力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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