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遗产继承纠纷之丧偶女婿可否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及再婚女婿遗产继承纠纷案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这一规定,张氏的女婿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服侍老人去世,显然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的情况,因而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岳父母遗留的两间房的遗产,他人不得干涉。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遗产继承纠纷之遗产的转位继承与遗产的代位继承案例评析 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法,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是两种是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产范围的认定及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被继承人生存时可以对这些财产进行使用、收益或进行其他合法的处分,这些被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他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转化为遗产。所谓财产性,是指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以及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及生父和继父的遗产是否都能继承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承了生父遗产后,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可在遗产中分给她一部分,这属于照顾,不属于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遗产及孕妇能否多分财产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不是孕妇可多分遗产,而是在分割遗产时应予以先留下死者遗腹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死体,所留份额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家庭暴力认定的举证责任 对于家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对侵害事实及一定伤害后果负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又无反证的,推定其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之离婚协议中载有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的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但本案被告至原告起诉前仍未将给付40000元欠款的约定义务履行到位,因此,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诉讼离婚案之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纠纷 正确处理房屋腾退案件,必须查清房屋产权的归属。谁拥有产权,谁就有居住该房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双方离婚后,经产权人协调,双方各住一间,这是产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合法行为,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稳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样,此时双方仍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既然是讼争涉及房屋的产权人,当然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原、被告的儿子就由原告独自养育着,而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体现在金钱上的付出,时间、精力的付出也属于必要的付出。原告独自养育儿子,不但付出了金钱,更多的是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综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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