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新婚夫妻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阅读:193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某(男)与韩某(女)经人介绍相识, 2004年3月6日订亲时,金某的父母给韩某4600元彩礼钱,给韩某父母600元,并给双方6000元用于选购结婚物品。2005年8月3日金某和韩某两人领取了结婚证。次日,二人举行结婚仪式。婚礼结束后,二人发生激烈争吵,情急之下,金某挥手痛打新婚妻子韩某。韩某独自返回娘家居住。8月10日,妻子韩某因为无法接受丈夫一改常态的粗鲁行径,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金某称妻子不体谅自己为新家庭投入的精力和感情,因为琐事就提出离婚,现同意分手,但他要求韩某退还全部彩礼10200元。双方对退还彩礼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并举行结婚仪式,韩某一直未与金某同居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韩某应返还金某彩礼礼金。金某上诉要求返还双方结婚购物部分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韩某返还金某彩礼钱4600元。二审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适用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再返还彩礼,但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应当退还。

然而,如何界定“共同生活”是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长期、稳定的在一起共居的生活,包括夫妻相互间的性生活、物质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等内容。它要求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事实地居住在一起,共同享受生活中的权利、承担生活中的义务。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种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也是参考因素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夫妻间有无性生活、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彼此承担、物质经济的相互扶助、感情相互依托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构成切实的共同生活。这些均为界定共同生活所必需考虑的因素。但是限于文字表达的局限性,法律若将共同生活限定为一个具体的条款,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是不切实际的,同事也是不合乎情理的,不利于更加确切地解决具体问题。

本案金某与韩某2005年8月3日结婚,8月10日,妻子韩某即提出离婚。结婚仅仅一周即宣告结束,结婚当日夫妻间产生隔阂,韩某回到娘家居住,显然夫妻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韩某返还彩礼钱合法合理。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彩礼返还的数额问题。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赠物品是否均应返还,须视情况而定。笔者认为,至少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返还:第一、共同花费。婚姻毕竟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方收到彩礼钱后,往往拿出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如购置家具、电器、厨具等,或用于置办婚礼,宴请宾客等等,此部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花销不应再要求返还;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达意,通常会赠与对方信物、定情物等。类似物品都是一方当时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结果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事后要求返还。

本案金某提出要求返还的全部彩礼10200元,其中有6000元是双方共同花费用于结婚的,不能算作彩礼返还的范围之内;而600元是赠送给韩某父母的;仅4600元是给付韩某的彩礼钱,故法院判令退还金某4600元彩礼钱符合立法之本意。

 

【维权指南】
彩礼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在我国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排斥一方当事人、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对他方进行强迫、包办或干涉。同时,也当然地反对买卖婚姻,或借婚姻大肆索要彩礼等影响男女双方意愿的各种行为;因为这是与婚姻的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相违背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所明确加以禁止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