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诉讼离婚案之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纠纷 正确处理房屋腾退案件,必须查清房屋产权的归属。谁拥有产权,谁就有居住该房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公房内,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双方离婚后,经产权人协调,双方各住一间,这是产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合法行为,有利于离婚后双方生活的稳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样,此时双方仍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既然是讼争涉及房屋的产权人,当然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原、被告的儿子就由原告独自养育着,而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体现在金钱上的付出,时间、精力的付出也属于必要的付出。原告独自养育儿子,不但付出了金钱,更多的是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综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纠纷案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这一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职责。这些职责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是否有能力履行教育职责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及其他客观因素。同时也应当符合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
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之探视权 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是确立探望权制度的关键。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本案中原告叶某和被告陈某正是在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导致了矛盾的产生,才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离婚后要求分割隐匿房产案 本案讼争店面房确系葛某在与原告蔡某婚姻存续期间交纳预购房款,离婚后其取得该房,并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该店面房是否应属葛某与蔡某的共同财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第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第二、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案 离婚调解无涉及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应由夫妻协议处理,这是财产权利的处分,当事人有权合意处分,无须经审批、登记。原、被告之所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主要是履行离婚的法定手续,达到合法解除婚姻的目的。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之离婚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在离婚时对该讼争的摩托车进行转移,是错误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若对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所有的摩托车进行分割,这使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未得到法律制裁,有损法律的尊严。
离婚时一方隐瞒对外债权另一方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共同财产,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分割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为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夫妻离婚时,如果这种对外债权还未实现,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之间进行分割。从这个意义上看,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应属连带债权,夫或妻均可独立地主张债权,债务人向其中任一人为清偿的行为,即视为对连带债权的清偿。连带债权因连带关系的解体,就有可能发生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所以,夫妻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予以分割后归一方享有,不是债权转让的问题,而是连带债权向单独债权的转化问题。
因家庭生活困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双脚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被告认为原告对自己应尽扶养义务,原告提出离婚,是对自己的一种遗弃行为。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离婚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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