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之养老保险金分割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的争论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审判实践中对此也一直存在与当事人同样的争论: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的有之;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的有之。因此,如何审理好本案对同类离婚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因重婚罪被判刑在服刑期间起诉妻子离婚案 尽管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判决张某不与李某离婚,或许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是,正如前所述,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既然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判决他俩离婚是完全应该的——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案之离婚协议效力认定案判决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者,在离婚诉讼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经营的双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财产,又有巨额债务。同时,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合在一起的情况,这就给处理这些离婚案件中的巨额债务带来许多困难。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案判决书节选 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某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某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某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某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某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再婚夫妻离婚案之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继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本案中原告刘某在开出租车期间认识一女子,二人经常同居,后发展到其家中同居,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告谌某在诉讼中又提出要求原告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审理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邓州市的实际社会发展水平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这样处理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了,但抚慰了受害人,使之精神上得到安慰,内心创伤得以平复,一定程度上制裁了具有过错的原告方。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案件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案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损毁家庭共有财产的赔付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案财产损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因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解决损害赔偿之诉的重要前提。只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确定属于原告的财产,进而确定被告应赔偿的范围。被告因家庭矛盾故意毁损家庭财物,属《意见》第2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据此规定,对毁损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持无效结婚证要求“离婚”之同居关系解除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虽被告在领证时未到场,但其与原告在事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虽双方感情不怎么好,但双方均未主张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情形。故而被告自认为是同居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双方持有结婚证而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诉讼离婚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的性质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借助于当事人的积极抗辩和法官的合理判断,在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努力下的证据评价和心证形成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更能体现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本案中,盛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是在与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借,且在借款时夫妻拥有巨额存款和财产的情况下,也不能合理解释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认定盛某向连某所借的20万元款项为盛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清偿责任。这一认定就体现了法官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所作出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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