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的彩礼在夫妻离婚时是否应当退还 结婚时给付彩礼,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对于彩礼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却没有规定。为了解决彩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了规定,三种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而返还数额 则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本案中争议的5000元款在李某与温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李某又无法证明该款并非属于自己所有,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以借贷为由的还款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至于该款项何时取出,用于何支出,不是本案所需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离婚致一方经济困难另一方应予经济帮助案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上诉人带领抚养两个婚生孩子,被上诉人长期在外,对家庭所尽责任较小,且又有过错,给上诉人感情上带来伤害。同时,上诉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离婚后又无住房,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况且,上诉人是弱势者,应依法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于情于理都应对上诉人作出经济补偿。
因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案 夫妻间长期的“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以至于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之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刑受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中除同居外,其余三种情形有可能构成或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却又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以上规定,加害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加害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大伤亡的,被害人反倒不能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股票分割法院判例 单甲无须举证其名下股票是否应为本人所有,因为记名本身即为权利证明。原告所要举证的内容,除了资金投入的事实以外,尚应包括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归属、分配方面的事实和资金投入的原因,这些问题才是与认定权利归属有关的问题,一起生活、收入和其他财产未分开只能是共同生活的证明。故据案载事实和判决理由,在确认不能依另一案的认定为依据的前提下,本案判决结果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又由于股票持有和交易的操作技术性要求,如果要对争议股票予以分割,以对其现金价值分割为宜,分割股票股数不具有可执行性并会造成新的不必要的纠纷。
女方怀孕期间离婚,离婚后要求支付引产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案件评析 怀孕妇女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男方负担生育费用,确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目的仍然是为了保障妇女及胎儿的利益及为应急需。因此,法院先行判令男方负担一定的费用数额并给付,并不是不可行。遇有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最主要的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保护弱者(妇女、胎儿)的原则来决定是否同时处理。
原告诉婚姻登记机关非法撤销离婚登记证行政诉讼案 由于离婚本身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解除,撤销离婚证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破坏,恢复原来的状态;而且撤销双方的离婚证后,可能会造成法律上的重婚,徒添社会关系的混乱,损害现实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之中,让人民产生不信任感。故离婚登记涉及登记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没有法定事由,不能撤销已办理的离婚登记。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全自治区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离婚案件,也是全区首例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元。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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