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强热爱收藏,收藏了不少名人的字画,总额价值不菲。2003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李斯,两人谈得很投机,便开始交往,不久双方就结婚了。婚后,李斯发现了张强家中有不少的名人字画,心生贪念,想将这些东西据为己有。她四处打听,想知道,自己要与张强维持多久的婚姻关系才能在离婚时取得古画的分配权。后被张强发觉,张强认为李斯已经不爱自己,没必要再一起生活。协商不成,便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张强的个人收藏品是否会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是李斯最关心的问题。
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古画仍为张强个人财产,李斯没有分配权。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张强收藏的古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属于张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时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除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或者婚后订立约定,否则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多久,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无论张强、李斯结婚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没有约定,那么这些古画都属于张强个人的财产,离婚时李斯没有请求分配古画的权利,这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
【维权指南】
婚前个人财产,在没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是不能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无论结婚多久,婚前的个人财产都不能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与爱护的基础上的。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相互信任。有不良企图的配偶,无权享有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而进行欺骗,签订了约定的话,这种因为欺骗而订立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在结婚之初,订立财产协议,明确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是很有必要的事情。对于个人财产,只有本人有处分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有利于保护婿前个人财产,预防婚姻讹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