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家庭暴力,受害方如何请求赔偿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对一个人的身体进行摧残,会严重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是极其恶劣的事件。如果支持了受害一方的赔偿请求,在另一方不积极履行的情况下,判决也缺乏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时,还要以共同财产执行。受害方作为申请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共同财产,在实践中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伤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如果受害方在未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时仅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洼律不予支持。
全职太太被迫离婚,如何索偿 如果生活中遇到了胡某这样的境遇,应当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要迟疑。全职太太是一个不算特殊的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法律对其给予保护是合情合理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前夫对法院判定支付补偿的决定不予履行,就要督促其履行。对于补偿的金额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孩子跟随女方生活,除了补偿金之外,还要保证子女的抚养费。
离婚未赔偿,离婚后能否起诉追加赔偿 在感情纠葛里主张合法权益,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生活中很多前夫前妻,都是分开便不再往来的。但对于事后才知自身受到的是更大的伤害时,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旧有权利追索赔偿。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只要有事实有证据,那幺法律就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妻子怀有私生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在规定男方不可与怀孕期间的妇女离婚外,逐有两点例外: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这就规定了怀孕期间丈夫不可起诉离婚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下的“确有必要”包括的情形即有女方所怀孩子并非男方的骨肉这一情况。在本案中,妻子杨某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并致怀孕,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因此,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应予受理。
对不愿生育的配偶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宋某妻子不愿生弦并不是侵犯宋某生育权的行为,宋某妻子有权利选择生孩子还是不生孩子;其次,宋某仅以其妻不愿生孩子便起诉离婚,达不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当宋某多次要求与妻子生孩子被妻子拒绝后,二人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确已破裂时,才符合离婚要件,法院也是因此才判决二人离婚的。换句话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不是由于妻子的过错,而是由于法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 离婚赔偿的数额是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的。因为离婚的缘由不同,无过错方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也不同,所以要求的赔偿数额也不同。同时要考虑到过错方的支付能力。如果数额远远超出其支付范围,反而会失去执行力,出现拖欠的情况。所以说,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的损害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提出一个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才会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
配偶可否基于忠诚协议书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涉及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丈夫因婚内对妻子不忠,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相关约定,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在调解后,最终确定赔偿女方25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它的启示是:可以运用协议的效力,把婚外情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之后,很多法院都效仿此一做法。
同居关系要求解除,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虽然同居是由双方自主意思决定的,不结婚而一起生活也是个人的自由,法律对此并没有干涉。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却不仅是二人相互同意即可,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之后的再婚等问题,因此不能向决定同居时那样草率随意地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是按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办理。本案中,陈某与郭某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同居生活,在决定同居关系时,应同时解决好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但因为二者并没有办理过结婚手续,因此,法院对于郭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应不予受理。
借离婚规避债务,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 法律虽然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划分财产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但对于那些以离婚为手段,企图规避债务的,法院应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周晓与赵明几次离婚复婚,离婚原因上虽写的是感情破裂,但二人离婚后仍一同生活,并且黄先生也出具了周晓借款时的字据,可认定二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此,法院遂以判决离婚,但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二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配偶服刑,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主要围绕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就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主要的焦点就集中在了如何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解释列举性地说明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在实际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这就需要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决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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