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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日期:2012-03-07 点击:285次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之对方与他人非法同居存有重大过错法院判决案例 本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全自治区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判决的离婚案件,也是全区首例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案例。被告因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被告被依法判决赔偿无过错的原告损害赔偿金2000元。

  •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日期:2012-03-07 点击:2194次

    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能否以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作为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条件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 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离婚后要求彩礼返还纠纷案
    日期:2012-03-07 点击:709次

    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的彩礼离婚后要求彩礼返还纠纷案 审理法院让原告承担了自身的过错,既对与他人怀孕所生女儿由其抚养,并判退还所收的全部彩礼,体现公平精神,保护了男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根据原告女方的实际情况,判令分三次退还彩礼,灵活地处理了女方一次退还的困难,照顾了女方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服判息诉,这在涉及彩礼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是很少见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日期:2012-03-06 点击:389次

    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 客观要件,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被害人是老弱病残等。寿某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属情节恶劣。

  •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单方送养子女形成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日期:2012-03-06 点击:662次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单方送养子女形成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本案中,虽然阮某某与陈某某已经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在被送养人的父母均健在的情况下,陈某某送养子女应征得阮某某的同意,其单方送养子女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无疑是无效的。

  • 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例评析
    日期:2012-03-06 点击:563次

    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例评析 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除非双方通过某种法定程序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否则,这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存在的,直到一方死亡。本案中,屈某某自幼就跟随母亲与路某共同生活,其与路某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吴某的去世而消除,仍然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于生父生子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嘱效力认定
    日期:2012-03-06 点击:381次

    遗产继承纠纷案之遗嘱效力认定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法院如何处置
    日期:2012-03-06 点击:201次

    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法院如何处置 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的占有、使用和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该摩托车对被告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法院判决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是正确的。

  •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日期:2012-03-06 点击:783次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日期:2012-03-06 点击:429次

    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是否认定为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经过复婚登记手续擅自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关系。其非法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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