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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处置对策
    日期:2012-04-19 点击:163次

    离婚案件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处置对策 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 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处理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2-04-19 点击:310次

    离婚案件夫妻债务处理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 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2-04-19 点击:226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 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在现实中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要弄清离婚的精神损失赔偿案件,就要先弄清其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结合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损失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是比较困难的。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不明确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日期:2012-04-19 点击:119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日期:2012-04-19 点击:387次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什么是侵害监护权?哪些行为构成侵害监护权?
    日期:2012-04-10 点击:449次

    什么是侵害监护权?哪些行为构成侵害监护权?监护权是身份权的一种,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侵害监护权主要指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权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效力认定
    日期:2012-04-04 点击:4300次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效力认定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如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 家庭悲剧何时休,近年来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日期:2012-04-03 点击:259次

    家庭悲剧何时休,近年来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时有发生 夫妻争吵引发血案一事在村子里议论纷纷,有村民称是男人在家里先杀妻子然后再自杀。“有人说是男的把女的杀了之后上吊自杀的,怎么可能?明明两个人同时躺在血泊里,旁边还放着一把血淋淋的菜刀。”一名不愿具姓名的老人家说。昨日上午10时许,居住在广州荔湾区桥中河沙裕景街十七巷某出租屋的陈某,因夫妻感情恶化而产生厌恨情绪,趁其丈夫外出上班之际,突然持刀将自己3岁的儿子小邱及60岁的婆婆余某砍致重伤,小邱当场死亡。

  • 生前所欠债务,死后其继承人是否仍需偿还债务
    日期:2012-03-27 点击:501次

    生前所欠债务,死后其继承人是否仍需偿还债务 小赵应该承担还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税和偿债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超出遗产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内。本案中,小赵继成的遗产是50万元,而被继承人的债务仅10万元,所以,小赵应该偿还这笔10万元的债务。

  • 遗产继承案之怎么继承个人的“股票”?
    日期:2012-03-27 点击:411次

    遗产继承案之怎么继承个人的“股票”?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的股票是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的。一般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可以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转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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