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导致公民丧失所有权的原因有哪些所有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所有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在自然灾害中灭失的,该物的所有权即不复存在,所有人即丧失所有权。例如煤炭燃烧即是生产中的消耗,房屋倒塌,泥石流摧毁建筑、汽车等都会发生所有权的消灭、丧失,这在法学上称之为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哪些财产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储蓄。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如何进行著作权的继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来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转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来转移财产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成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整的范畴。
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
构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执行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因夫妻间的财产较为特殊,有的夫妻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由侵害人掌管;有的分别由夫或妻部分掌管;有的由被害人掌管。不管由哪一方掌管,侵害人都应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赔偿的财产,笔者认为,应当这样执行:能够执行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应当执行个人财产;没有个人财产的,应当从侵害人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清是夫妻哪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只要由侵害人掌管,法院就应当执行。
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 夫妻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究其实质来说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仍然应以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为前提,以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来说在主观上通常都是故意的,因此夫妻见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少损害是符合前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的。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1)它只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领域中的财产义务,另一类是私法领域中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取得遗产的人应该在取得的遗产份额实际价值之内来清偿债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谁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继承法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依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们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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